Google了一下,好像台灣的部落客還沒有人寫過這個工具,免費無線網路雷達-Easy WiFi Radar。實在很可惜。根據入聯公投的廣告,全世界80%的電腦零件在台灣製造,而台灣地區的人口密度又是世界數一數二,所以呢?也許台北市是全世界無線網路最密集的城市之一。這正是這個小程式最能大展身手的地方。
這玩意兒有什麼用?簡單講,就是自動掃瞄附近有沒有『免費』的無線網路,然後,自動幫你接上去!
所以呢?不是Windows自已也有這樣的功能嗎?沒錯,不過,這玩意兒找無線網路速度比windows快,而且更敏感,對那些有限制的無線網路,它也會很聰明的跳掉不去試。而且使用方式和電視搖控器一樣簡單,你只要執行它,接上了自動就會連到IE視窗中開始讓你上網。換一個地方要重掃,也只要再按一下三角型的播放鍵就好了,全自動的過程會再來一次,只要小白的功力就能做到駭客的程度,很方便吧。跳出程式就是方塊停止鍵。雷達上的綠點表示可以接上的無線網點,紅點是受限制的(可能需要密碼)。它會自動掃過每一個綠點,如果這個綠點接不上,就會轉成黃點。全部掃完了如果沒有綠點,表示這裏沒有免費的節點,放棄吧。
在家裏沒什麼好玩的,所以我裝好了這個軟體,就帶著筆記型電腦,開著我的RX330,出門去測試,以下是我的測試結果:
第一站,就是先開到7-11門口測試,因為7-11都裝了無線基地台:
很快地跳出了7-11的Wifly畫面.....不過,就只能看這一頁,因為這是要錢的!
要錢?如果去買才是冤大頭,你什麼時候看到有人蹲在7-11門口拿筆電上網的?7-11又沒椅子桌子,買了這個Wifly,離7-11遠一點就沒無線網路訊號,只能在星巴克上網,為了上網喝咖啡喝到中毒,不買!!
按Play鍵,再掃一下,果然發現了不要錢的網路...有圖有真相:
我絕對沒有買Wifly卡,這是在7-11附近某位網友家裏的無線基地台的"溢波",被我借來上網....免費的.....
第二站,開到麥當勞門口,跳出來的是這個畫面,當然,這也要錢。中華電信的WLAN...
還是不買!400元包月吃到飽,另外還得吃4000元的麥當勞吃到中風。不過掃了半天附近沒有不要錢的無線網路,我開到旁邊的一所技術學院碰碰運氣:
Bingo!又連上了,Easy WiFi Radar果然強。這次的這個無線網路速度非常的快,可以看Youtube的線上影片!感覺和家裏的ADSL差不多。那個代號"asus"的網友,您用的無線網路還真高級啊~~
當你連上的時候,程式會去開原開發公司的首頁,你可以買Pro 版的,有比較多的功能,另外他們也提供Pocket PC的版本。看到這頁,表示連線成功,你可以不要理它去開自已要看的網頁。
所以每一台筆記型電腦都應該裝這個軟體,PDA Pocket PC也應該裝。就算你已經買了Wifly,WLAN的儲值卡,也有他們沒有覆蓋到的地方。而且,如果是包月就算了,如果是計時的,有免費無線網路的地方當然先用免費的。
我的測試結果是,這個程式真的比較敏感。有一個點它測到13個WiFi,Windows只抓到8個而已。另外,它在運作的時候,Windows的無線網路精靈是被停用的。
Windows抓無線網路非常的慢(如下圖,連了半天才告訴你連不上,是要叫人抓狂嗎?),Easy WiFi Radar的時間大概只有它的1/3不到,而且它試完了一個會自動去試另一個。因為訊號強度和距離有關,它的分佈界面也讓你可以慢慢去接近一個可用的無線網路,它長得蠻像七龍珠裏面那個找龍球的雷達,而你也可以真的把這種不要錢的無線網路當龍珠來找。
那,這關駭客什麼事?
1。你接上的是人家的網路,所以,上了網,留下的也是別人的IP,神不知鬼不覺,所以.........
2。看上上上面那張連上"asus"網友WiFi的圖,你接上了別人的網路後,ip是內網的ip,一般防火牆常常是不擋這種192.168.xxx.xxx內網的port的,所以..........
我不能再講了。看的懂的人,自已去發揮吧。
對了,講了半天,程式的下載點在此。
官網。
那個Pro版的如果你覺得好玩可以買,網路上的破解版沒用,因為會連上官網去Check。
最後附上國外網友的測試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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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恩大德啊!(拜)
good
這個小工具太重要了! 但不推薦駭客行為... 另外,這樣一直搜尋,應該會滿耗電的吧?
可以給我全台北市free上網地圖嗎?@@ 欠很多......
不過這程式好像沒辦法支援所有的無線網卡,像用intel wireless 3945ABG 網卡就連不上去,只顯示個error 13(型態不符) ,上網查這問題 好像也是個無解,偏偏這網卡就是不支援.....,不過這篇好文章就先收下了
請問我裝完後就出現file not found:WiFiInfo_VB.dll 要如何解?
我安裝時,avira antivirus就說有病毒…
To 假面一號: 不客氣。上班時偷看了一下你的部落格。寫得真好!!版型,照片,文字都 是一流的!是我學習的目標。 To ....: Thanks!! To poy: 小耗電一下還好。不還就把電源線也帶著,順便連電一起\\\"偷\\\"... (真糟, 有點給他敗壞社會風氣....) to NilsonPan: 國外還真的有這類的站,不過網址我忘了。 to jimmy: 是歐,上官網去要他們寫driver啊。 to hui: 那是原先附的程式之一,重抓,uninstall,用別的解壓軟體再裝一次。 to 象王: 我附的連結是官網上直接來的,網頁上看那家公司還蠻有規模的,應該不 會放病毒吧。我用updated過的卡巴斯基掃是沒有毒的(安裝檔和程式檔都 掃了)。會不會是avira誤判呢?
昨天在公司試了試 發現樓上跟隔壁公司的溢波不少 但最後連上的居然是自個而公司的基地台 嘖嘖 不划算 回家後再試 哇哈 有好鄰居真是幸福
我發現好像跟IBM的NB相容有問題? 我測試了三台IBM NB(R50e x 2 , T60 x 1) 都發生一樣的狀況,雖然有連線成功 但是主程式本身也變成了沒有回應 到最後要另外去關閉程式了
to 假面一號: 你離公司基地台最近,訊號最強,當然連這個。 我的工作地點在我們公司13樓....結果自已家的無線網路訊號不夠力,才 可憐... 不過還有LAN可以連就是了啦... to eric: 這問題在yahoo知識上無解,只知道是網卡晶片的關係。 http://sg.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814145147AA5799z 原公司說明網頁也很少,就很可惜了...
我跟hui一樣,我妹的筆電安了這個以後也說找不到WiFiInfo_VB.dll,上 網搜半天都國外的收費網站才可以下載,請問這有辦法解決嗎。
to hyperlink and hui: WiFiInfo_VB.dll 我傳了一個到網路上去,見 http://www.box.net/shared/pg8a8mcyyv
這種便車還是別亂搭的好吧----撇開道德方面不管,這麼做還是有法律方面的問題(雖然真正因此被 抓的例子還不多就是了),而且就算沒被活逮,還是得小心有句話說"免錢的最貴",除非只是上上網而 不會做有安全顧慮的事(只要須要輸入ID/password就算是有安全顧慮的事)----因為根本無從得 知另一端AP後面有些什麼,或許是別人拿來釣魚的餌.... 以下引自電信法,大家參考參考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電信發展,增進公共福利,保障通信安全及維護使用者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 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指利用有線、無線,以光、電磁系統或其他科技產品發送、傳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 字、影像、聲音或其他性質之訊息。 二、電信設備:指電信所用之機械、器具、線路及其他相關設備。 snipped.... 第五章 罰則 第五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 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 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六十條 犯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八條之罪者,其電信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snipped....
1。如果只是連上溢波藉路上網而無駭客行為,這並不違法: 見這一篇: 盜用無線網路溢波有罪乎? http://www.ithome.com.tw/itadm/article.php?c=36078 中提到: "一、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320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且 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同法第323條則規定:「電能、熱能、及 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者,以動產論。」 無線網路之傳輸,乃透過電波傳送的方式進行,故在討論盜用無線電波是 否屬於竊盜罪前,需釐清電波是否屬於刑法第323條之概念而被視為準動 產。根據 2000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之討論認為電波於 使用之後物質的全部能量並不會減少,性質上非屬於電能、熱能等概念範 疇內之能量,應非刑法竊 盜罪章所欲保護之客體;故認為電波非屬準動 產之概念,而認為盜用電波之行為並不該當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 2。但是侵入別人的網路,或藉用ip偷雞摸狗,那就一定違法了。
就您引用的"盜用無線網路溢波有罪乎?"中不也提到電信法第五十六條了?? 這類行為就算沒有依 刑法320條的判例也不影響其違反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的事實,況且電波(AP)後面的頻寬應該也算動產 的一種,盜用無線電波勢必會對原物主的動產造成減損,請問一下客觀而言應不應該受刑法320條所 規範?? 還是您不介意被當成此類案件的第一個判例啊....BTW,請參考一下"無線上網 你方便了 誰?搭錯車篇"吧 (http://taiwan.cnet.com/enterprise/column/0,2000062893,20123561,00.htm)....
我並不是法律專家,不過這個無線電波的解釋恐怕沒有那麼簡單,就好像 要收錢的音樂會,我從外面走過聽到音樂,難道也算竊盜嗎?其實你用 Windows 預設的無線精靈也可以收到這種溢波,更多使用者打開無線上網 時接收到溢波而上網之時,他們根本就不自覺。那你也要說他們都是小偷 嗎?果真如此,Microsoft早就被告翻了。 這個應該解釋成,如果你的無線基地台沒有設限,當你的無線訊號發射到 公共區域時,就是自已同意要分享頻寬出來了。事實上很多的旅館的確是 採用這種方法讓客人上網。這種電波,就像無線電視和收音機一樣,屬於 公共廣播,占用了公共空間,占用了公共的電波頻段,如何能解釋成個人 動產呢?這就好像你是無線電火腿族,在某個頻段唱歌,然後宣稱這是你的 『動產』,其它人不能來聽一樣荒繆。 那篇『無線上網 你方便了誰?搭錯車篇』講的是被連接後的安全問題,並 不是連接上的法律問題。其實有線網路一樣充滿了網路危機啊。
聽到音樂會當然不算偷----因為單純聽這個動作不會對物主有任何減損(但錄音後拿去作未經授權 的應用就未必了),但盜用別人的溢波勢必會對物主的網路資源(在此指的是IP/頻寬,不一定包括用 來傳輸網路資源的無線電波)有所減損----除非只是單純的sniffer而非上網(上網一定會用到頻 寬,不是嗎??),不然您的說法成立與否恐怕會有很大的問題(事實上FCC對單純監聽包括軍警消防等 等敏感性通訊在內的任何通訊的確是認定為合法的,但無故監聽他人通訊且外洩監聽所得資訊者就算 違法了,其意旨和音樂會的例子應該是相近的),至於您說"如果你的無線基地台沒有設限,當你的無 線訊號發射到公共區域時,就是自已同意要分享頻寬出來了。"這一點在現實環境中恐怕也是不成立 的----除非有人把SSID設成public或welcome等有明確授權意涵的字眼,不然別人的動產在未經明 確授權之前他人自然還是不應該動用的----您能夠想像有人在賣場或市場上拿了東西就跑,被抓到 之後以"物主又沒說那是要賣錢的,他把東西放在公共區域,就是自已同意要分享出來了。"來替自己 辯解嗎?? 如果這麼說是可行的,那"順手牽羊不算偷"這句話也就應該成立了....
我無法認同你的論點,賣場有明確的入出口,這和溢波無所不在的情況完 全不一樣。 拿你的例子和主張來打個比方好了。 有一家大賣場,總經理下達了錯誤的指令,讓工讀生把幾大箱的面紙,散 發到附近的住戶家裏。工讀生為了方便,把一小包一小包的面紙到處亂 散,附近400公尺內,每個住戶的信箱,院子地上,甚至沒關好的窗戶, 都被丟進了好幾包的面紙。有個住戶回家了,看到地上有面紙,就拿起來 吐了一口痰在上面。這時警察和經理衝進來,說住戶犯了竊盜罪。 理由: 1。我們並沒有要送,這是不小心跑到你們家的。 2。我們的『動產』減損了。 3。面紙上沒有標明"public"或是wellcome",你怎麼可以用? 這何其荒謬??那麼把『面紙』,代換成『無線AP』呢?
那別說賣場等特定場合好了,假設您在路邊看到一台沒上鎖甚至沒熄火的汽車(在公共區域的別人的 動產),那您可不可以直接上前開走呢----在現實社會中這點恐怕是很難成立的吧....
我無法認同你的論點,賣場有明確的入出口,這和溢波無所不在的情況完 全不一樣。 拿你的例子和主張來打個比方好了。 有一家大賣場,總經理下達了錯誤的指令,讓工讀生把幾大箱的面紙,散 發到附近的住戶家裏。工讀生為了方便,把一小包一小包的面紙到處亂 散,附近400公尺內,每個住戶的信箱,院子地上,甚至沒關好的窗戶, 都被丟進了好幾包的面紙。有個住戶回家了,看到地上有面紙,就拿起來 吐了一口痰在上面。這時警察和經理衝進來,說住戶犯了竊盜罪。 理由: 1。我們並沒有要送,這是不小心跑到你們家的。 2。我們的『動產』減損了。 3。面紙上沒有標明"public"或是wellcome",你怎麼可以用? 這何其荒謬??那麼把『面紙』,代換成『無線AP』呢?
這和溢波有何不同----一樣是在公共區域的別人的動產,以您的論點沒上 鎖的溢波就是自已同意要分享頻寬出來了,那為何沒上鎖的汽車就不是車 主自己同意要分享出來的啊??
因為車子不是廣播,車子就只有這麼一台。廣播的訊號微弱,接收者一定 要增幅才能加以利用,此時已經有了『再生產』的性質。 其實再怎麼舉例,也無法類比到這個無線上網的性質。法界的第一個判例 尚未產生。(單純接上AP而無駭客行為就屬違法的判例)在那之前,這應該 算灰色地帶吧。
在這個例子中法律所規範的是盜用他人網路資源的行為,而不是接收他人的溢波這件事----敝人相 信他人的網路資源是現行任何技術/設備都無法"再生產"的吧....
其實是想支持billypan101兄的, 不過看了看電信法,嗯~~~~~~~ 也可以用這個台灣無線上網地點分享搜尋站 http://www.qon.com.tw/hotsearch/ 若是免費的話是綠色的, 且應該都是商家提供的,比較沒問題。 點擊後會有說明。 話說,我去工作的路途中,有一家7-11免費提供無線上網, 還有張貼標示免費無線網路,我有用過,真希望我家附近 的7-11也能提供,不過我家附近的7-11提供wii讓人玩~~~
盜用他人溢波這件事不僅在法律和道德上都站不住腳:誰說公共區域上別人的動產就是別人同意要分 享出來的,任何人都可以無條件的在無須知會物主的狀況下直接取用----別提銀行為了把鈔票運上 運鈔車先把鈔票(動產??)搬到其門外(公共區域??)的狀況(任何人都可以無條件的在無須知會物主 的狀況下直接取用嗎----因為物主又沒說不能拿),就連在路上看到NT$1理論上也不該直接取用(否 則就是觸犯了刑法的侵佔遺失物罪),更別提電信法第五十六條了,更有甚者,若因此類行為衍生個人 資料被竊(天曉得AP後面到底有啥鬼東西??),被害人反而沒有立場採取行動主張自己的權益----要 不要賭一賭個人資料保護法/妨礙電腦使用罪和電信法哪一個成立的機率大,哪一個判刑重/罰金多 嗎??
to nevercool: 我查過我們家附近的Qon地圖,在我上文測試出來的範圍中,Qon沒全沒有 標示出免費上網的地點。我覺得他只是把一些商用的資料輸入地圖而已, 所以意義不大。要知道哪兒有7-11和麥當勞實在不必看Qon地圖。 至於那個Fon計劃..真是有點給他可憐,很多熱心的網友,還自已花錢買 Fon的設備,其實,免費的溢波,數量大概有100倍吧... 裝了那個小程式,Qon map和Fon都可以廢了。 你們家的7-11還有Wii !!真太上道了! to .....: 連上免費網路,不見得就是盜用!因為有不少地方,機關和個人,是刻意 要讓網友免費上網的! 沒有密碼,WiFi的連接本來就是全自動,(Windows,Linux 都是這樣), 就算沒有裝Easy WiFi Radar,一個電腦新手,打開新買的筆記型電腦, 只要有溢波,它自已就會連上去。我可從來沒有看到這兩個作業系統,會 跳出警告視窗說:『請確定你連上的網路是你自已的,不然,你已經犯了 竊盜罪!』,這不必賭,走到全世界都是這樣,我在國外的旅館這樣上網 都不知道有幾次了。台北市之前還有計劃要讓免費WiFi涵蓋全台北市呢! (目前只有市圖而已)。 因為有許多單位/個人願意share他們的頻寬出來,而WiFi又是全自動,所 以不願意share的人,表達不願意的方式就必需要設WEP密碼。不然就會變 成把錢丟到人家家裏然後喊別人是小偷的情況發生。 至於用無線AP設假網站或側錄資料,理論上可行,不過我想駭客應該不熱 中此道。因為敵暗我明,真實地址和真實ip人家都知道,而釣魚效率又 差。(天知道什麼時候才會有人來),網路銀行和信用卡都是https側錄了 也沒用(連yahoo,gmail都是)。所以我想應該沒有技術這麼強策略又這麼 笨的駭客才對。
這篇文章的標題似乎應該改成"透過溢波,盜用他人網路資源有沒有罪,安不安全"才比較契合重 點....您一直強調電波是自己跑到公共區域的,卻忽略了資料(頻寬)不會無中生有,而是在您收到溢 波連上AP之後,"主動"送出request才會送出來的(這和您強調別人未經您的同意"主動"把其動產塞 到您手裏有著根本的不同)....不過隨著頻寬取得成本的下降,個人也相信Internet access可以 是"免費"的,但要提供/接受此類"service"之前必須先做好對雙方的保護才行(提供者有保護資料 安全的義務,而使用者也有義務知會提供者,以免後續須要追蹤管理時提供者無法舉証,落得背黑鍋 的下場),而不是無條件的透過溢波直接"借用"別人的網路資源,不過請注意不是所有人都是如此--- -只要一百個AP裏有一個物主不做如此想或心懷不軌,恐怕請一百個律師來都未必能打贏這類官司 (身為醫師者總該知道律師的服務費遠高於頻寬的取得成本吧),法律並沒有說沒有加密的AP就是物 主同意要分享出來的(試想有人把SSID設成get out卻又沒加密,請問這個AP是不是物主同意要分享 出來的??),再者您一直強調Windows會自動連上未加密的AP,但請注意Windows在連上之前其實是 會要使用者確認是否要連上此未加密的AP的----此舉除了提示使用者資訊安全的層面外,是否也有 要使用者確認連上哪個AP的意涵呢?? 況且不是每個AP都是加密的(i.e.常用的MSN/SMTP/POP3 不論在傳id/password或content時其實都是明碼的),一旦個人資料因此外洩後果您自己想想吧-- --報案時電信警察勢必會問您在何處上網的,您要如何回答呢----照實回答恐怕還沒找到偷個人資 料者就先被以刑法/電信法送辦了,再說既然您有透過溢波盜用他人網路資源的嫌疑,那又要如何證 明另一個IP上用您的ip/password的人不是您呢??
你寫了這麼多,怎麼連個姓名都不願意留下來呢?? 我猜想你可能是付費WiFi的業者或是相關人員吧,如果猜錯了先抱歉了。 這篇文章是告訴讀者有這個工具,就好像mp3,有違法的mp3,但也有合法 的mp3,就算工具可能被拿去當違法用途,但是不能限制工具本身的使用。 WEP就安全嗎?LAN就沒問題嗎?木馬病毒無所不在,上個網就想到一百個律 師,連網咖都進不了。 你不是法官,法條不是你在解釋的。先舉個台灣相連溢波被告成立的案 子,再來說這是違法的吧。 就算連溢波違法案子成立,也不值得請律師吧。這種案子,法官才懶得 玩,叫你寫悔過書緩起訴他們都覺得浪費時間。幹嘛請律師?? 留個名字先吧。假ID都不敢留,要嚇誰啊??
敝人是不是商用WISP相關人員跟"透過溢波,盜用他人網路資源有沒有罪,安不安全"關係不大,如果 您真的很好奇的話,敝人倒可以貼上先前與某商用WISP人員的mail往來供您參考,您當笑話看看就 好..... =============================================== 回應: 向您請教對於xxxxx的意見及看法 引用: 作者estherxxxxxx 您好 可否 如不介意可否與我連繫 esther_xxx (at) xxxxx (dot) net 8752xxxx ext 1002 劉xx 謝謝 Dear Xr: 您好!! 冒昧請問一下,不知您是以貴公司或以私人立場來徵詢敝人的意見的 ....不過以敝人個人 看法,xxxxx是個不錯的idea,可是很難實用化----以人的觀點(不論就戶外有沒有適合上網的環 境,NB到底適不適合在戶外操作等等)或是取代傳統固網來說(單靠戶外的AP,恐怕很難在以合理營運 成本為前提下達到合理的涵蓋面,更別提ISM雖然有其便利之處,但相對而言就得概括承受ISM的缺 點----干擾,像敝人家附近就能掃到1x棵AP,搞到敝人光要連上鵝co-location在鄰居家的AP都得 另闢蹊徑才連得上),除非有特別適合在xxxxx上營運的killer application,否則到頭來恐怕難 逃落個兩頭空的下場,以上謹供您參考,希望您別介意.... PS:敝人因為工作關係常常會跑內湖瑞光路一帶,或許哪天可以碰個面向您討教討教 --------------------------------------------------------------------------- 未完.....
續上篇 ==================================================================== esther wrote: >> 您好 >> >> 真高興能馬上收到您的回覆 >> 我現在是以公司的立場來想請您幫個忙 >> 我們知道有很多專業人士及一般想了解相關資訊的人都會到這類網站上看文章 >> 因此想借重您的長才以及在板上的公信力 好說好說,敝人哪有啥公信力可言,不過是信口胡謅罷了.... >> 我們將會提供一組帳號密碼供您免費使用 >> 請您針對xxxxx不論是在使用上,實用性等各方面寫下您的意見與看法 不過敝人住在台北縣不知能否收到貴公司的訊號,平常也很難得帶NB出去南征北討,只 怕是愛莫能助了,所以您的好意也只能心領了.... >> 當然不是都只能寫好的 >> 我們希望的就是您暢所欲言,好壞都寫 >> 這樣除了可以讓民眾更加了解 >> 也可以提供給我們做為改善及突破的建議 >> >> 如果您對於xxxxx還有任何想進一步了解的地方 >> 歡迎提出任何問題 >> 討教不敢當 >> 不過我一定會盡力找到可以回答的人來向您解說 >> >> 若您對於我們的想法有其他的疑問或有其他的想法 >> 請您儘量提出 >> 希望能有機會與您通上電話詳聊 >> 謝謝 >> >> >> PS. 我是女生啦~~哈哈 >> >> xx 不好意思,由於敝人比較懶得打電話,或許等過幾天敝人要到瑞光路那一帶之前再與您聯 絡好了.... ========================================================== 未完.....
續上篇..... 鑑於您的職業的關係,敝人可以合理的推論您的NB內除了您的個人資料外很可能還有第三人的敏感 性資料(i.e. 病歷/case study等等),在此冒昧給您良心的建議----當您要透過溢波"借用"他人 網路資源時,切記要好好保護這些第三人的資料,免得一旦被反向crack時衍生出來的問題恐怕就無 法輕易善了了..... PS:您可以質疑敝人不是法官,那敝人是不是也可以說因為您也不是法官,法官要如何處理此類case 也不是您可以臆測的啊....BTW,還好敝人不是法官,您要不要打賭要是敝人是法官的話一旦遇到此 類case會祭出刑法320條或電信法第五十六條啊.....
我的NB倒是沒有那些資料。因電腦太多了,NB是旅行用的,很少拿NB來做 工作上的事情。 你是不是法官我不知道,不過我之前是聽過很多人mp3被抓,就這樣(部落 格寫悔過書緩起訴)處理而已。社會上壞人多的是,法官和檢察官們都累 壞了,我想他們會希望看到單純連溢波這種事除罪化的。你要是法官的 話,會希望整天都在辦這種案子嗎?不會吧,去把電台賣藥的和排毒大師 整頓一下還比較有道理。 你自已的e mail也提到,鄰居家的溢波你自已在家裏都要閃避。台北市的 天空,我想5年之內溢波覆蓋率可能會成長到百分之一百(甚至超過)。安 全問題的確是一個很大的issue,便利性無可畢免帶來副作用,但總不能 因噎廢食。
"祭出刑法320條或電信法第五十六條"?? 電信法還有討論空間,至於刑法的話,刑 法320條,上面討論時不是有提到各網址: http://www.ithome.com.tw/itadm/article.php?c=36078 裡頭就有寫: "根據2000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之討論認為電波於使用 之後物質的全部能量並不會減少,性質上非屬於電能、熱能等概念範疇內 之能量,應非刑法竊盜罪章所欲保護之客體;故認為電波非屬準動產之概 念,而認為盜用電波之行為並不該當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 至於刑法和電腦犯罪有關的條文都在最後面,(時間的關係, 最後才有定)是刑法第358條到刑法第362條(這幾條以前就研 究過)這幾條都要有犯罪事項,並且除非受害者是公務機關 之電腦,或製作出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如木馬病毒等, 其他罪項都須告訴乃論,也就受害者告才成立。 至於電信法第五十六條就不談了,很詭異的一條。不過我覺 得它主要是在針對盜用大機構的吧,以前國外就有電話飛客 盜用事件,至於法官針對無線網路的相關問題會怎麼判,我 當然不曉得,不過法律條文歸條文,正式判例時還是講究情 理法的吧,不然世界上就不用有律師啦,有證據後直接看條 文判。不過畢竟我不是法官,所以還是一句話,不曉得~~ 我想說的是,匿名的仁兄,你想訴求的,大家都看到了,無 需緊咬不放,能提出來就夠了,相信 billypan101 兄也不 是個追求一言堂的人。 此外,建議不要一直用敝人這個詞,有點怪,我就我,匿名也 是可以叫我啊。況且敝人是不太對的用法,雖然已通俗化,可 以用,但比較好的用法是鄙人,字典解釋是:住在偏遠、鄉野的 人,因見識不廣,後多作為自己的謙稱。 至於敝人原本的解釋是品格鄙賤的人。後來才有謙稱之意,純 屬建議啦,匿名兄~~~
敝人也不是專打落水狗之流(相信明眼人應該看得出來敝人已經留台階給板主下了,只是板主不做如 此想,硬是要自討沒趣而已),這個討論的重點是就現階段的法律/道德規範而言,在未確認物主意向 之前藉由無線網路溢波逕行"借用"他人網路資源(請注意法律保護的客體應該是物主的網路資源這 個動產,而非無線電波本身或解譯無線電波所攜帶的資訊)恐怕是很難站得住腳的----板主最後不也 說他希望此類行為可以除罪化嗎(問題是以現行法律而言這類行為恐怕是有罪的,不過板主先前的言 論好像這類行為是法律所無法規範的,萬一有人看了其文章後付諸行動卻引發法律糾紛時難不成板主 要贊助律師費嗎??).... 以敝人觀點,"根據2000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之討論認為電波於使用之後物質的全 部能量並不會減少,性質上非屬於電能、熱能等概念範疇內之能量,應非刑法竊盜罪章所欲保護之 客體;故認為電波非屬準動產之概念,而認為盜用電波之行為並不該當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恐 怕是搞錯重點就是了....至於前面提到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妨礙電腦使用罪主要是指若因此類藉由 無線網路溢波逕行"借用"他人網路資源的行為衍生出個人資料外洩,以至於發生惡意AP的所有人可 以藉以假冒身份所為之行為要如何規範----問題是此時"受害者"又要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啊??
幫別人找沒上鎖的AP是沒啥好犯法的----犯法的是在未確認物主意向之前藉由無線網路溢波逕 行"借用"他人網路資源的人,這一點以您的聰明才智應該沒啥不能理解的吧?? 目前沒有判例,不代 表以後就不會有判例,敝人相信原本不想淌這類混水的法官/檢察官在看完您的嘉言之後恐怕也非淌 這類混水不可了,到時說不定就會有全世界第一個判例出現----希望那個人不是您,以上謹供您參 考,敝人以後也不會再自討沒趣了,若您實在無法理解前面敝人說過的話就當敝人是來講很難笑的冷 笑話吧....
我可以理解你說過的話,不過,我想判例會出現的機會非常非常的低。 理由: 1。有能力去知道自已的無線AP有外人連入,卻不會去設WEP的人,實在很 少。這個人至少也會要操作無線AP,能查到MAC記錄。但他卻不願意設WEP。 2。靠著MAC記錄,申請搜索票,配合警方,查方圓400公尺每一台電腦的 MAC,然後找到對方的實體電腦。如果沒有發現犯罪行為,只是單純的連 溢波,就要如此勞動警方,而且要破門而入也許幾十戶人家,可能性非常 的低。 3。告訴乃論,警方對這種案一定先問要不要調解或庭外和解,AP主硬是 要告。 4。檢察官認為這有可能有罪才會起訴,看那個座談會的例子,我想這種 檢察官應算少數。 5。可能有罪才要給法官辦,可是這種案子多是緩起訴(mp3,BT大多是這 樣),就是觀察期一過就撤案了。除非觀察期中再犯又被抓。 6。又被抓後再打官司,宣判有罪了才是真正的判例。 所以台灣要出現這樣的判例還很難很難。會是我的機會,應該說趨近於 零,因為我出沒的地方,幾乎都有網路線LAN可以用。 其實我也不是要抬槓,我也不覺得你自討沒趣。這就像在打辯論,正反方 各陳已見。新的科技帶給世界許多新的問題,我喜歡先動動腦筋。
檔案已損毀 >.<...
hi
三個月前我決定重新開始寫作的興趣,新開了兩個優質生活的部落格,並且報名參加智慧財產局主 辦的課程。 非常忙錄的我為什麼還要每個星期花八個小時去上這樣的課呢? ............. http://blog.xuite.net/krystalocto/smartlife/13662374 八爪魚
以下引自自由時報(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dec/20/today- life2.htm),要無條件(免不免費倒不是重點)把網路share出來者最好三思而後行吧.... 溢波遇駭盜寶 無辜男認賠 一般住宅間的距離不會超過一百公尺,無線網路基地台溢波訊號很容易被他人接收使用。(記者楊 培華攝) 〔記者楊培華/基隆報導〕家裡裝設無線網路的用戶要小心了,若無線溢波被利用來犯案,可能因 此背上黑鍋!基隆市警一分局偵辦一起盜用網路遊戲帳號案件時,循IP位址查出北市一名男子涉 案,這名男子可能是住處無線網路溢波遭人利用,但最後仍自認倒楣,賠錢了事。 無線基地台 有效範圍100公尺 無線網路基地台訊號有效範圍,一般在一百公尺左右,有效範圍內有其他無線網卡使用者,都可以 「搭便車」無線上網;一般房屋面積常小於基地台有效範圍,訊號超出房屋之外,超出的部份被稱 為無線網路的溢波。 此案源於一名天堂網路遊戲玩家日前帳號密碼遭人盜用,虛擬寶物被搜刮一空,警方根據IP位址 查出盜用帳號者上網地點是在北市興隆路一處民宅,通知屋主到案。 這名四十多歲的男子到了警局一臉茫然,他告訴承辦的員警,從來沒有玩過線上遊戲,不懂什麼虛 擬寶物、裝備,更不曾盜用被害人的帳號密碼,對自己為何涉案百思不解。 經員警細心詢問下,才知道男子家裡裝有無線基地台,可能是無線網路溢波,被他人利用上網,侵 入被害人遊戲帳號盜取虛擬寶物。 因犯案的IP是以這名男子名義在使用,被盜的遊戲虛擬寶物價值不高,這名男子雖然明知背黑 鍋,還是自認倒楣與被害人和解,賠了一千元了事。 市警局刑警大隊表示,利用無線網路溢波以躲避查緝的犯案手法不少,刑事局就曾查獲有人攔截住 宅無線網路訊號,上網盜刷信用卡買遊戲虛擬貨幣,再轉賣換現金,也曾破獲歹徒利用網路溢波, 侵入網路銀行盜領存款。
這新聞中有一點我不懂,被賣掉的東西去那兒了呢?誰買的?錢又進了誰的 手中呢?ip都查的到,為何錢的流向查不到?? 很奇怪~~
看完了這篇, 只覺得Billypan是個強詞奪理, 被人challenage就去模糊焦點, 說別人不留ID的 人, 缺乏風度, 這種Blog只懂得嘩眾取寵, 以後不會再來了
留id都不願意啊,我都還沒有要求開無名帳號才能回應的功能呢。 很多部落格都本連回應都沒有,有的是回應隱藏。 說不會回來的..結果回來的很凶的網友有好幾個了...我也不了解是怎麼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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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們兩人一來一往的過程中,其實有很多網路的知識,讓我獲益不少!感恩
佩服billypan101的聰明才智,連也許是法官或檢察官的敝人先生,最後只能以{在未確認物主意向 之前藉由無線網路溢波逕行"借用"他人網路資源的人}這點來反擊,可是這卻不是任何一個法條或是 已經形成的判例,因此就辯論上,billypan101已經是佔上風了,真是令人佩服不已,不是學法之人卻 有不輸學法之人的釋法能耐,其實你就是現在去學法律然後要去考律師也是不成問題的,腦筋動得 快,學什麼都快,佩服閣下過人的智商及聰明才智!!
樓上的朋友真愛說笑,樓主的這套說詞連詭辯都算不上(詭辯要辯得好也要有相當的本領的,不是每 個人都玩得起的),真要拿上法庭不被法官笑掉大牙才有鬼....BTW,敝人不是啥法官或檢察官之 流,只是搞了十幾年Internet,看多了這類自以為可以鑽法律漏洞的傢伙而已----法律不是沒有 漏洞可鑽,但要鑽法律漏洞者也要有本事再來鑽,不要小孩玩大車,出事了再來哭說為啥沒人先教 他....
反正吃飽了沒事幹,敝人就來指出樓主幾個錯得離譜的地方.... 1:"有能力去知道自已的無線AP有外人連入,卻不會去設WEP的人,實在很 少。"----所以沒鎖AP者就是授權不特定人使用其網路資源嗎?? 這點未必成立吧(或說沒有能力 鎖AP者就非得讓不特定人使用其網路資源嗎??) 2:要抓這類盜用溢波者根本不是認MAC address,更不用申請搜索票挨家挨戶查方圓數百米內的 所有電腦----樓主難道不知道MAC address只是僅供參考嗎(或說要改MAC address根本是a piece of cake),盜用者連到哪裏才是重點,只要此時盜連者有任何暴露身份的行為(i.e. 任何 須要login的service不是會帶cookies,就是要先輸入user name/passwd),執法人員出示監 聽/搜索票要該單位配合查出盜連者的身份時,被要求的單位是沒有拒絕配合的權利的 3:sniffer別人的無線網路法律當然管不著(在此"科技設備"的確是可以"重製"出資訊的內容的- ---但未必是盜連者想要的資訊),但透過別人的無線網路上網就不一樣了----因為此時勢必要經 由別人的無線網路送出request給盜連者想上的網站,不然哪來天上掉下來的封包自動把資料送上 門來啊(刑法或電信法中"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 4:連上別人的無線網路時,除了要面臨被盜連者依法主張其權利的風險外,更要小心萬一有"故意被 盜連者"反過來利用sniffer而來的"盜連者"個人資訊,上網惹事生非時,此時"盜連者"要如何主 張與自己無關啊 樓主錯的還不只以上幾點,不過敝人實在懶得再打了,不信的話打賭哪天樓主不小心連上敝人等居 心叵測者的AP時,看看會發生啥事好了....
你講的對不對,也要有實際的法院判例才証明。 事實上,現在出現的案例都是以溢波犯罪,並不是連溢波行為本身犯罪。 法律看法條就能決定的話,要法官檢察官做什麼呢? 還有監聽電話要先申請,我還沒聽過AP主開放無線AP然後讓人家來監聽自已的事情。 許多輸入id/password的地方都是https的協定, sniffer後要破解很困難。 是法律在這方面設計追不上科技,而作業系統和無線AP廠商為了方便都預設為沒加密的自動分享。溢波越來越多時,一定是朝著開放的方向去修法,不會認為這就是有罪的。
咦?之前以為"敝人"網友不回來和大家聚聚了,還是歡迎你回來啦!
1:AP故意不設限,讓不特定人連上,看能撈到些啥----sniffer自己的網路哪須要監聽/搜索票啊 (而且"盜連者"要如何証明"被盜連者"是故意不設限,拿AP當餌)?? 另外管它https不https,執 法人員只要有被盜連者/盜用者連到哪裏的IP和連線時間,出示監聽/搜索票後,被要求的單位自然 就能查出盜連者的身份的,再說您確定您用的AP都支援加密嗎(i.e. SMTP/POP3/IMAP或MSN/YM 等等IM....) 2:"溢波越來越多時,一定是朝著開放的方向去修法,不會認為這就是有罪的。"----真是這樣 嗎?? 美國紐約市其中一區已經立法禁止不安全的無線網路(i.e.AP未經適當設定者大概就會被 處以罰鍰----但這不代表不特定人就可以"合法"的使用這個AP吧),而且法律向來都是以最小干涉 為原則----法律只能規定不可以怎樣,而不會規定一定可以怎樣(i.e.如果AP不上鎖,那路過的阿 貓阿狗都可以自由取用----這點是不可能出現在法律中的)....
你提紐約的例子我想是因為溢波太多了會蓋台,明明我自已家裏有無線網路但隔壁的電波比我強我老是連到他家的,這對別人的確造成困擾。(內網就抓不到了) 在這種情況,連溢波有罪更可笑了。我不想連,WINODWS可是會自動跳過去,這樣就有罪??當然是修法禁止沒設密碼的無線網路才對啊!!
其實我連人家網站,也佔用人家server頻寬。 所以趕快來抓我。
"在這種情況,連溢波有罪更可笑了。我不想連,WINODWS可是會自動跳過去,這樣就有罪??當然 是修法禁止沒設密碼的無線網路才對啊!!"----以敝人看法,紐約立的法主要應該是要避免讓人有藉 由不安全的無線去做可能會造成後續問題的舉動的機會,再說敝人這邊不論是Windows的zero configuration mode或是裝vendor的utility,除非user很明確的去選連上任何網路(i.e. 相 當於ESID any),不然是不會"自動"連上任何網路的啊(還是說敝人家的Windows不是M$出的)?? Windows的zero configuration mode在依user指示連上此類AP之前其實是會要使用者確認的- ---此舉除了提示使用者資訊安全的層面外,是否也有要使用者確認連上哪個AP的意涵呢?? 而且就 算"修法禁止沒設密碼的無線網路",也不代表此時阿貓阿狗就能亂連沒設密碼的無線網路,不是嗎?? "其實我連人家網站,也佔用人家server頻寬。所以趕快來抓我。"----請恕敝人粗口,您這根本是 XX比雞腿----按照Internet的慣例架網站者本來就是預期要提供不特定人service了,絕大部份架 站者通常自有其生存之道(而且盈虧自負),要是非開放的site的話自然會去做access control,和 AP的狀況根本是兩碼子事,不是嗎....
那問個簡單的問題好了.billpan大大,把他部落格公開請大家看,有錯嗎? 照匿名大大說的,就算公開也不能使用就算犯罪行為,你現在跑來這邊看人 家部落格是不是也犯罪了啊!!
匿名的 以後你上網最好都要檢查一下是不是連上私人網路 不然就別到別人blog鬧
"那問個簡單的問題好了.billpan大大,把他部落格公開請大家看,有錯嗎? 照匿名大大說的,就算公開也不能使用就算犯罪行為,你現在跑來這邊看人 家部落格是不是也犯罪了啊!!"----敝人從來沒說樓主貼那個軟體的用法犯了啥法了,而是指出未 經確認物主的意向,逕行藉由他人AP上網(不論那個AP有沒有上鎖)的風險(不論是法律或其它方面 的風險),這有那麼難理解嗎?? 還是說無名小站乾脆改名叫XX大站好了----以敝人看法,在無名 小站出沒者XX實在佔了很大一部份.... "匿名的 以後你上網最好都要檢查一下是不是連上私人網路 不然就別到別人blog鬧"----別人的AP敝人也不敢用,並不是怕法律的問題,而是怕誤上賊船,哪 天怎麼被別人玩都不曉得....BTW,敝人不是來鬧的,只是不想看到有人按樓主的"嘉言"身體力行, 出事的話才來找人救命就是了.... 給不論贊成敝人與否者----敝人的說法至少在現階段的法律是站的住腳的(法律不只是成文法,慣 例/常識也可能成為判例的立論點),網路資源的確是個很特殊的動產(單位時間/流量/速度的成本 很難精確的定義),但法律對動產的保障本質上並不會因此受到影響,更別說除了$$方面的考量,資 訊安全才是更難衡量的,不信的話,各位看倌中憑良心說有多少人願意無條件讓自家的AP無條件提 供不特定人連上網的啊----頻寬是小事,萬一有人連出去亂搞誰要負責,又誰能負責啊....
你是小氣巴拉的,可是明明到處都有開放無線ap的站台啊。 資訊安全??我在LAN,ROUTER,防火牆,防毒軟體之後還不是一天到晚中木馬。那比無線IP問題多一百倍吧...
敝人不也說了,頻寬是小事,萬一有人連出去亂搞誰要負責,又誰能負責啊?? 這麼說好了,敝人好 歹還能拿出法規來支持自己的論點,在座各位主張"別人的AP沒上鎖就代表其授權不特定人無條件 使用其網路資源"者好歹也拿出一般法律/習慣中有那一點說可以連招呼都不用打一聲,直接把別人 家的東西拿去用的(不論這個東西的價值高低)??
樓主既然主張AP沒上鎖就代表其授權不特定人無條件使用其網路資源,那您乾脆告訴敝人您家在 哪,讓敝人連上去惡搞(前提是您家就有不上鎖的AP,不過要確定那個AP的確是您家的喔----敝人 前面不也提過敝人是居心叵測者嗎??),看到時是誰會有收不完的傳喚通知好了----敝人倒很好奇 當執法人員拿著電磁紀錄敲您家的門時,您要如何證明那不是您的傑作?? 不過要是您家的AP也 上了鎖,那就當敝人前面說的都是廢話好了....別人的東東不管價值高低就是別人的,不然您可以 問問任何一個有法律概念的人,直接把路上撿來的NT$0.5(中華民國的法定貨幣最小單位)拿來用, 理論上是不是觸犯了侵占遺失物罪啊?? PS:不管在座各位贊不贊同敝人的說法,敝人實質上是不是也在幫樓主衝點閱率啊?? 以此看來, 樓主應不應該分點profit share給敝人啊??
不好意思,敝人又來了,以下引自Yahoo奇摩新聞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425/1/xzra.html) ===================================== 香港衛生署遺失七百名病人資料 更新日期:2008/04/25 19:00 香港衛生署一支存有將近七百名病人資料的隨身碟,上星期五失竊,由於裡面存有病人隱私資 料,香港衛生署副署長「譚麗芬」向病人與家人公開道歉,並且將懲處失職人員。 譚麗芬表示,一名女醫師,上星期五在香港「屯門」的「兒童體能智力測驗服務部」,遺失一支 裡面存有七百名病人資料的隨身碟,譚麗芬說,這名女醫師在當天下午離開辦公室的時候,沒有 將隨身碟收好,也沒有關門,結果回來的時候發現隨身碟遺失,她找了兩天也沒有找到,只有向 上通報,而香港警方也已經展開調查。 譚麗芬指出,病人資料遺失是非常嚴重的事件,香港衛生署將會同警方積極處理,至於這名女醫 師沒有按照要求,處理重要資料,不排除予以處分。 ======================================== 鑑於樓主的職業,萬一樓主在享用"免費"無線上網時發生類似的意外,不知樓主該如何善後啊?? BTW,這個世界上壞人分兩種,一種是真小人,另一種是偽君子,後者雖然或許看來賞心悅目,但笑裡 藏刀的殺傷力往往更大,而真小人雖然看來一副"顧人怨"的死樣子,但至少不會在背後捅人一刀,比 起偽君子,敝人還是當真小人來的得心應手多了----至少敝人不論好話或醜話都先說完了,要是哪 天有人落在敝人手裡敝人自然也沒啥須要再客氣的就是了.....
謝謝你的提醒。 不過我們的職業相關資料都在機構的內網裏,連LAN都出去不了。我的usb中,沒有任何個案的資料...
我想請問一下 不知道VISTA的系統可不可以支援呢
看官網有沒有vista的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