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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員警編號:3242,3438
為TBA舉辦的室內合法集會【串聯台灣,佈落希望】網聚活動,受到編號3242,3438兩位警員不當的盤查妨害,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提出嚴正的抗議!!
事情的過程如下:
協會工作人員的記錄:
1。內政部合法登記成立之台灣部落格協會,在2009/03/28 (六) 11:30am~5:00pm,於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125號 4樓台灣國際法律事務所會議室,舉辦【串聯台灣,佈落希望】網聚活動,現場有多位知名人士如謝長廷,卡神楊蕙如,Freddy及兩位市議員簡余晏和顏聖冠出席,立委涂醒哲並在節目一開始時現場連線演講。
2.在活動前幾天,台北市中山分局多次打電話至台灣國際法律事務所關切此活動,造成所方事務人員非常困擾,其中一位廖巡佐承認他至少打過一次。
2.活動前一日,部落格協會工作人員致電給廖巡佐,留下聯絡方法,請他以後有活動問題直接跟主辦單位這邊聯繫,不需要騷擾提供場地的台灣國際法律事務所,以免我們往後場地借用困難。
3.活動當日,有兩名著制服的警察至活動會場門口,首先詢問工作人員活動結束後,是否會上街陳情,表示上級指示前來關切。但是動內容早經公告上網,節目時間表中並無任何走出室外活動的規劃。
4.員警接著進一步詢問活動相關資訊,包含活動內容性質,參與人員是哪些,重要人物有誰,活動會辦幾天,主辦單位,負責人等等。事實上,這些訊息早已公告在網路上,至少超過一週。
5.部落格協會秘書長告知警員協會專用手機號碼和網路ID,表示如果有需要,我們有活動詳細文案可提供。員警進一步問秘書長姓名,我們也提供了。然後員警向秘書長要身分證字號,但秘書長表示要身分證字號會不會太過份了,後來員警又要出生年月日,但我們沒有給他。在這個盤問個人資料的過程中,市議員顏聖冠的辦公室主任百惠在現場,並請問警察是依照哪條法令執行勤務,但警察沒有回答。
6.警察後來與百惠表示,本來是保防組要著便衣來關切,是因為沒空,所以換她們來。
7.言談中,員警一下說是分局長請她們來,一下說是上級,一下說是中山分局廖巡佐,口徑不一致。3月30日,市議員簡余晏和顏聖冠舉辦記者會,以此事詢問警局保防主任與其他相關警察單位人員,結果他們推說因為禮拜六放假,細節不知道,到底是誰派這兩個警員過去,他們去也不清楚。
8.記者會後來警方提到是廖巡佐或是何警員,並表示後來案件轉給長春分局,是長春分局警察到場。
中央社的報導:
【中央社】台灣派部落格協會上週6舉行「網聚」活動,遭兩名員警上門瞭解聚會內容。北市議員簡余晏、顏聖冠今天召開記者會認為警方侵犯人權;北市警局則表示會進一步查明事情經過。
記者會上午在議會2樓民進黨團辦公室舉行,當天參與網聚活動的「 卡神」楊蕙如也出席說明經過。她表示, 台灣派部落格協會上週6租用台北市南京東路3段一棟民宅4樓進行 音樂網聚活動,並追思鄭南榕對於言論自由的主張。
但兩名身著防彈衣的制服員警卻聲稱「奉上級指示」上門盤查, 要求台灣派部落格協會秘書長「綠正妹」說明聚會內容, 以及出示身分證、手機號碼等個資。
簡余晏、顏聖冠認為,這僅是一個單純室內聚會, 兩名員警不僅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並踐踏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議員要求北市警局兩天內提出說明與相關懲處;對於警方「 私闖民宅」行為,形同過去的警總, 兩人都主張應該廢掉保防室在警局的組織架構。
出席記者會的北市警局保防室主任蔡萬來表示, 兩名中山警分局長春路派出所的員警既然身著制服盤查, 足以證明員警行為是公開的,希望議員提供相關資料。 中山警分局保防組組長李天衡也表示, 由於下達指示的何姓警務員今天休假,會進一步釐清當天事情經過, 若員警有作為失當,會依規定懲處。
簡余晏部落格對此事的說明:
http://www.yuyen.tw/2009/03/blog-post_30.html
記者會錄影:
以我個人的觀點,員警在這個事件中,A.涉及公務員侵害了憲法中的言論,講學和集會自由,B.妨害集會遊行法中人民合法的集會,C.也不符警察職權行使法中有關查証人民身份的六種情況:
A.員警在這個事件中,可能涉及公務員侵害憲法中的言論,講學自由和集會自由。
第十一條(表現自由)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四條(集會結社自由)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二十二條(基本人權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四條(公務員責任及國家賠償責任)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其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B.員警在這個事件中,也可能涉及妨害合法集會:
集會遊行法
第五條(妨害合法集會遊行之禁止)
對於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不得以強暴、脅迫或 其他非法方法予以妨害。
第八條(室外集會遊行之申請)
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依法令規定舉行者。
二、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
三、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
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但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者,以室外集會論。
第三十一條
違反第五條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C.在警察職權行使法中明確的規定了警察可以查証身份的對象,包括1。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2, 3, 有事實認定將有犯罪,4,可能犯罪之場所,5,需有許可之場所,6,指定管制場所等。我們當天的活動,完全沒有出現這六種情況中的任何一點,而且,員警也沒有告知我們盤查的『事由。』員警要了解此活動,可以經由網路公開訊息得知活動的流程,參與人員和細節,工作人員也曾主動致電警局說明,員警的實際行為顯然不合乎法條中要求的『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的原則。(註:本活動訊息早在一週前在網路公佈,請見此http://tba.tw/news/?newsinfo&id=51)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 條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第 4 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員警應該很清楚,身著制服對一般人民盤查會造成相當大的精神壓力,也會妨礙一個人民團體的形象。身為台灣部落格協會的理事長,我強烈要求台北市警察局局長出面為此事道歉,並向所有的台北市民說明,員警根據那個法條何種理由進入私人的室內場所執行這次盤查勤務?是否有更多類似的情況常在發生?有沒有濫權,影響人民權益的問題?
P.S.
P.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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