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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治芬縣長當庭釋放 2008.11.15
蘇治芬縣長今日於起訴後移送地方法院,經法官審理之後,無羈押必要而當庭釋放,目前轉送虎尾若瑟醫院醫護中,請大家一同為縣長祈福。
雲林縣長蘇治芬,絕食抗議已經超過十一天。
我想,大部份的讀者和我一樣,在她的案件剛開始時並不了解真實的情況。這幾天,我上網讀了所有的新聞,試圖分析出真相。你也可以利用 Google,把最近的相關報導好好讀一遍:Google上關於蘇治芬的新聞
如果你仔細的思考,很容易可以得到一個結論:
這是司法迫害案件,沒有程序正義,証據非常薄弱。檢察官以突然羈押的方式對待一個風評很好的縣長,完全是名譽謀殺。所以蘇治芬不惜拒絕交保,以最激烈的絕食方式來抗議司法的迫害。
可能有人會懷疑,我立場偏綠所以這樣講。但你從下文檢察官的新聞稿中(見文後的附件),細細思索就可以看出端倪:
●『95年9月間某日,葉安耕在斗六市中華路長興冰店將璟美公司所簽發之10張支票(面額共500萬)交給蘇治芬,蘇治芬看完後將支票交還給葉安耕。』
如果要收賄,那有不當場收下的道理?這件事的真相應該是,蘇治芬拒絕了賄賂,而按照常理推斷,檢方很可能逼迫本來就有案在身的葉安耕誣陷蘇治芬。(葉安耕涉案的原因,是發生在蘇治芬當縣長之前,也是行賄,轉污點証人對他自已有利,所以他的証詞根本就不值得採信)。拒賄卻被污陷,如果是你,會不以死明志嗎?
●在新台灣新聞週刊中提到:(見 硬頸蘇治芬 寧死護清白)
『根據蘇治芬的說法,葉確實有跟她見面,也拿了一個裝有支票的信封要交給她,但她發現信封裡裝的是支票後,就當場拒絕,要葉把支票拿回去。蘇拒絕接受,要求葉將支票拿回去的動作,檢方刻意地解讀為蘇要葉代為保管支票,這樣的解讀如果沒有確切的證據,如何叫人信服?』
●前副統呂秀蓮說: (見 中時電子報)
『從五二○馬英九先生就任總統後,台灣人權與法治都大倒退,司法人員先搜索、羈押再取供、誤判等,而以蘇治芬案粗暴、瑕疵特別嚴重。』
●或許最重要的是,這家行賄的璟美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現在雲林縣政府真的有放他們水嗎?你可以看這個聯結中,由雲林縣環保局發出的公告(有7篇文章)。璟美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遠在蘇治芬之前就得到設立許可掩埋場,在張榮味時就爆出弊案(見下文:檢察官的新聞稿)。而在蘇治芬擔任縣長的任內,總共被開了17次罰單(有11次是罰最重的三萬),甚至被警告要撤消許可。如果蘇治芬收賄,他們會受到這樣的待遇嗎?檢察官說支票兌現是96年4月,但在公告中,96年7月雲林縣政府卻對璟美公司做出了最嚴重的停業警告,這不只沒有對價關係,收賄的假說和被處份的事實根本就是嚴重的矛盾啊!!這是件錯誤的起訴!!
這家公司受到的處份:(見 雲林縣環保局公告1)
引用的法律和成立時間: (見雲林縣環保局公告2)
●被指為當白手套的陳勇兆,交保後也出來發毒誓: (見 自由電子報)
馬政府上任到現在,主權淪喪,經濟衰退,朝野空前對立,人權受到賤踏,現在,連司法也變的荒腔走版。
台灣爆發了20年來最嚴重的群眾事件,蔡丁貴教授,野草莓還在靜坐抗議,馬政府只要控制幾家報紙和媒體,就可以為所欲為,甚至在網路上派出網軍四處洗版。完全不理會這些聲音。
我們不能不關心這件事。這已經不是藍營VS綠營,這是獨裁政府VS善良人民的問題。如果檢方能以這樣的方式去對待一個縣長,將來,他們也可以這樣對待你,他們也可以這樣對待我。
希特勒當年,和馬英九一樣,是人氣極高的民選領導人。但他發動戰爭,屠殺猶太人,整個德國因納粹宣傳機器的左右陷入催眠狀態中,為他從事總總的暴行,有如現在的主流媒體。我們現在回頭看那段歷史,要負責的不只是希特勒,那時代的德國人更要負起絕大部份的責任。我想告訴網路上自以為是藍營的網友,還有電視上那些可笑的名嘴,你們真的認為現在只有綠營的人權利和自由受到侵害嗎?我也要請這幾十年來由中國來台灣的第一代,第二代新移民想一想,台灣中國化之後,會變成怎樣?你去中國住一陣子就知道,你有言論自由嗎,中國的司法有正義可言嗎?你希望台灣也變成這樣嗎?
在自由廣場上自焚的劉伯煙老先生,他加入過國民黨。80歲經歷過大風大浪的他,要告訴我們什麼?
檢察官,法官並不是神。他們也會犯錯,他們也有可能被操控。民主國家中,人民才是最大的主人,他們的薪水是我們出的,我們交稅除了要他們懲治壞人,更重要的是要他們保護好人。因為,這個社會大部份是好人。
蘇治芬應該要被無罪開釋,還她名譽的清白。這件事情,就像我們每天呼吸的空氣一樣重要。我希望每個看到這篇文章的網友,特別是年輕人,能夠一起來關心這個案件,利用任何可能的管道告訴周圍的人這件事的嚴重性。我也盼望,未來我們國家的法律制度能夠更進步,更保障人權。台灣的母親,可以不必再為了正義,而在淚水中和兒子訣別。
最新訊息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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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為什麼拒絕交保、絕食抗議
蘇治芬於雲林二監口述
蘇治芬:「如果我有污錢,我寧願被槍斃;如果我有污錢,我寧願被槍斃……」
我要表達我為什麼拒絕交保,因為他使用的是公器,所以我們就必須在他的公器裡面接受它的宰制,但是這個公器是國家賦予他的權力,但是如果他行使得當,而且這個程序是符合社會正義的,我可以接受,也願意配合調查,但是在他行使公器裡頭,我認為它行使過當,過於腐爛,對於一個政治人物不知道尊重,咱們是反對運動的政治家庭出身,政治廉潔對咱來說是很重要的,咱政治操守這麼廉潔,這款的人應該是要得到社會人的尊重,但是我這麼做的時候,今天是你們反而利用公器扣住我們,然後扣住我們這種涉嫌貪污那麼重大的帽子,就算未來我在法庭上,被無罪開釋,但老實說這段過程,如果以國外來講,你無罪開釋可能社會會還給你一個公理,但是以台灣現在的媒體它不可能還你一個公道,到時候我們無罪開釋的話可能在報紙上就只有這麼一點點(手比小小一個方塊),就好像邱義仁一樣,起初他被收押時我就心裡很不舒服很難過,所以今天我會拒絕交保。
我也覺得因為邱義仁的代誌……讓我覺得……因為你說邱義仁污錢的話,我絕對不相信,我們對邱義仁認識太久,你說邱義仁你會認為他有污錢嗎?(問她妹妹蘇**),我是絕對不會相信他會污錢,所以我覺得這種東西…這種東西…是讓我覺得…覺得……我絕對不接受這種公器的宰制,所以我今天就想說你,想說我怕被關,我們在聲押庭上不是二邊在對談嗎?(說現場的狀況),我不怕被關,我也不怕坐牢,我願意接受配合調查,但是我覺得你們的程序一定要嚴謹一定要尊重,因為我們還是無罪推定論,所以目前我還是個無罪推定的人,所以你也要尊重我目前當個無罪推定的人。
我的意思就是說,你的証據要相當充份,但是他在聲押庭的時候完全舉不出來啊,你知道嗎?他的提示是怎樣嗎?他就是這樣子用(手比公文的高度),我們有監聽譯文一堆,你就用這樣就對啦(手又再比一次),像道具! 他像道具一樣就是監聽譯文,這算哪門子啊! (敲桌),這太過份了吧,我們是民選的首長,現在不要說咱是一個縣長或咱是一個民進黨員,就算台灣老百姓他們也不該這樣子,我是說我這件事要凸顯以後你們地檢署要聲押,你要聲押一個人要有充份的把握還有你要有充份的証據,還有你一定要尊重當事人,我覺得太過……像我們這種人被他們踩在腳底下(歎氣)……這樣我用一世人……
我已經參與政治三十冬,我三十冬裡面……三十冬裡面……啊!我是一個拒絕接受行賄的人,一個拒絕接受行賄的人,人家一直要拿錢給我們,咱一直不跟人家拿,現在反過來變成這樣……
勇伯(按:李進勇,蘇治芬偵訊時之陪同律師,曾任基隆市長、法務部政次)問我為何要拒絕交保,我告訴他我為什麼敢進來被它收押,我跟他說的很白,我要抗議這種……對抗宰制的工具,我不願意成為被宰制的工具,所以我要行使我的抵抗權,我也跟他說,你不用擔心啦,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已經做到這樣了啊…這麼的窮,做縣長是越做越窮,交保金六佰萬,不然你有多少錢(問勇伯)? (縣長仿勇伯語氣:撿撿有佰凸萬),審判長對我說做一個縣長選一個舉花幾仟萬,怎麼可能沒錢,我說你不知道我們的選舉原本就是很多民眾的支持和寄付。
我不願意成為一個被宰制的工具,邱義仁被收押,我以一個三十幾年的朋友的交情,讓我思考很多,讓我對目前偵查的過當,然後對一個台灣民主幾十年應該被尊重的人物,沒有得到應該有的待遇,讓我真的覺得很悲哀,所以就是從邱義仁的事件到這個,我應該要用另外一種方法,去跟台灣人說,我參與政治一世人,如果到最後地檢署以這種方式來對待我的話,應該有所反擊,我用我的身體來表達。
我有一句話:「如果我有污錢,我寧願被槍斃,如果我有污錢,我寧願被槍斃」,打拚成這樣只是想要樹立一個典範而已,不然參與政治是要做什麼。要跟台灣人說,一個應該受社會上尊重的人,敬重的人,像這種重大貪污,又六佰萬交保,是要去哪裡拿六佰萬?它把我們當成是誰?當成國民黨的政治人物嗎?
縣政的部份,交給李副縣長,你跟應元說一下,有關縣政的部份,讓他扛這個重擔,跟他謝一個多謝。
我想跟縣府的同仁說,我跟你們在一起三年,雖然我曾經疾言厲色過,但是在公務上我謹守分際,尊重公務人員,從來不曾要求過公務人員蓋過一顆你們不想蓋的章,那如果同仁們知道,你們相信我的清白,那就請你們用msn或email告訴我的孩子………我比較放心不下我的孩子。
(蘇治芬 口述 幕僚於雲二監 整理記錄 2008.11.06 09:30)
(雲林地檢署)新聞稿(的疑點)
04/11 2008 TUE 10:12 FAX
(按:上所顯示為雲林縣政府收到地檢署傳真時間)
一、
1蘇治芬係現任雲林縣縣長,雲林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主任委員;陳勇兆則係林縣工商發展投資(按:漏「策」)進會總幹事;葉安耕係明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葉安耕前曾因法定抵押權問題與銀行涉訟,經蘇治芬之母蘇洪月嬌之施壓幫忙,得以順利解決,葉安耕因此感念蘇洪月嬌,於歷次選舉均出錢出力幫忙,蘇洪月嬌去世後,葉安耕轉而成為蘇治芬之大樁腳,在治芬競選縣長時,出力甚多,二人情誼匪淺(按:以上這些文字,比較像敵對陣營的競選文宣吧?!);林文優、張晉彰、洪植一(按:漏「、」頓號)黃鴻斌四人為璟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璟美公司)股東;黃揮原係現任雲林縣環保局長,鄭木聰係雲林縣環保局業務承辦員。
2 璟美公司為興建垃圾掩埋場,總投入之資金高達近7000萬元,林文優、張晉彰、洪植一、黃鴻斌等四人之資金壓力甚大,且一旦未能取得操作許可,所有之投資將成泡沫,林文優、張晉彰、洪植一、黃鴻斌等四人因此非常心急,遂請與蘇治芬熟識之葉安耕幫忙設法,葉安耕遂表示「可以拿500萬出來,讓我去講講看。」葉安耕旋前往縣長室拜見蘇治芬,在縣長室,葉安耕向蘇治芬表示「璟美公司的操作許可證,如果可以就核發給他們,這樣他們才可以順利營運,我工程款才能順利兌現領到錢,改天如果你選舉,他們也會幫忙贊助(金錢)。」以此暗示蘇治芬璟美公司股東願意行賄之信息。95年9月間某日,葉安耕在斗六市中華路長興冰店將璟美公司所簽發之10張支票(面額共500萬)交給蘇治芬,蘇治芬看完後將支票交還給葉安(按:漏「耕」字)保管。(按:新聞稿發出之際,檢察官還在對蘇進行疲勞訊問,葉某也可能同遭類似對待。即使葉安耕片面作出供詞,沒有對質,如何證實真偽?)
4(按:漏小標「3」)96年4月30日,葉安耕提示上開支票獲得兌現,同年6月起至97年1月間止,蘇治芬指派陳勇兆分三次前往明信公司,找葉安耕領取上開款項。(按:陳勇兆在新聞稿發出時,因舅喪向縣府請假,當日根本未被傳喚出庭。疑點同上。)
二、
1林文優、黃鴻彬(按:與前之「斌」有異)、高朝國、張晉彰、林尚永基於行賄公務員之犯意聯絡,於91年11月28日(按:當時蘇治芬尚未上任,縣長為張榮味)自璟美公司元大銀斗信分行帳號0183213427800提領150萬元後,由高朝國於翌日將其中之50萬元親自送往鄭木聰位於斗六市大同路住處(其中100萬元則交付給當時之環保局長顏嘉賢),希望鄭木聰在審查璟美公司所請之設置許可證時能予以放水,免作環境影響評估,以便能儘速取得設置許可,鄭木聰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該50萬元,使璟美公司得以免作環境影響評估,並於92年10月3日順利取得設置許可。
2 92年10月3日(按:當時蘇治芬尚未上任,縣長為張榮味)璟美公司取得設置許可後,開始進行下一階段之程序,即公文「跑件」,公文除了要照會雲林縣政府相關局處室,包括地政局、環保局、農業局、工務局等,以取得地目變更、建築執照、使用執照等,為求速度能更快一點,林文優、張晉彰、洪植一、黃鴻斌等基於行賄犯意聯絡,於92年10月3日後某日,由張晉彰代表將10萬元親自送至鄭木聰位於斗六市大同路住處,鄭木聰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亦欣然接受上開10萬元。
三、璟美公司原向雲林縣政府申請設置垃圾掩埋場操作許可證時,係以申請每日處理之數量195公噸、每月5850公噸而取得免作環境影響評估,許可興建垃圾掩埋場,並於取得垃圾掩埋場使用執照後,自95年4月25 日申請核可試運轉後即違法超收垃圾量,本案操作許可證核發期限雖係至100年8月31日止,惟許可證上註記「有效期限屆滿前,掩埋場容積已飽和時,應立即停止營業」,林文優、張晉彰、洪植一、黃鴻斌等人為能繼續違法超收垃圾以謀取更多不法利益,希望環保局長張揮原能在垃圾場高層(高層的高度愈高,垃圾就堆的愈多)、空氣及水的檢能放水(按:漏標點符號)經林文優、張晉彰、洪植一、黃鴻斌四人商議後決定,基於行賄的犯意聯絡,推由林文優於97年7月17日,親自前往彰化市建寶里介壽南路14 巷45號住處,將50萬元親交給黃揮原收受,黃揮原亦未推辭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而予以收受。
四、本署檢察官於97年11月04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機動組、雲林縣調查站持法院核發之搜索,兵分12路,搜索雲林縣政府、官邸、雲林縣環保局等12處所,並帶回縣長蘇治芬、陳勇兆、黃揮原、鄭木聰等四人,訊問後,以上開四人犯嫌重大,所犯為重罪及有串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按:字級與格式為地檢署原新聞稿之字級及格式)(按:陳勇兆根本未被傳喚出庭,請見新聞「陳勇兆:我願意和所有人對質(11.04)」、「陳勇兆:拿錢就槍斃(11.06)」。地檢署新聞稿完全捏造事實,憑空杜撰。)
疑點一:新聞稿指承辦人鄭木聰91、92年即陸續受賄,當時縣長為張榮味,蘇治芬根本尚未就任,檢調偵辦時完全未傳喚張榮味及其任內的環保署長,是否選擇性辦案?(蘇治芬就任雲林縣縣長時間為94年12月底)
疑點二:蘇治芬4日清晨遭帶走,拘押時間長達13小時直至隔日凌晨,明顯違法。
疑點三:既然蘇被偵訊直到5日凌晨3點,地檢署卻在4日上午10點,距離拘押蘇治芬不到3小時內,立即發佈罪證確鑿、「訊後聲押」的新聞?
疑點四:工策會總幹事陳勇兆11月4日當天因舅喪本來就向縣府請假,根本沒有出席偵查庭,何來「帶回縣長蘇治芬、陳勇兆、黃揮原、鄭木聰等四人」?陳員又如何被「訊問」及因「犯嫌重大,所犯為重罪及有串證之虞」被檢察官向法院聲押?
疑點五:陳勇兆後續於5、6兩日三度到地檢署,且多次上宣傳車聲援蘇治芬,地檢署如罪證確鑿,且認有串證之虞,連新聞稿都發佈了,為何未採取任何動作?
疑點六:雲林地檢署對外宣稱罪證明確,既然如此,便不需再偵查,沒有串證之虞,何須聲押?
疑點七:偵查不公開是司法常識,但本案不論地檢署的發言人或新聞稿,所談的全是跟案情偵查有關的內容,對當事人又無法提示具體事實,卻對社會及媒體無矢放話,完全違背偵查不公開的原則及無罪推定的精神。
蘇治芬給愛子的信
TO:年詢
媽媽擔心你會為這件事擔憂過度,你又是個那麼貼心的小孩,敏感心又軟,如果難過,哭一下下就好,悶太久或哭太久都很傷身體的,要知道,媽媽希望你好好的;有心事就找爸爸或姊姊抒發,好嗎?
我想告訴你,為什麼我要拒保!
因為拒保才能充分表達我的悲哀,一般人總覺得「被收押」,是件不名譽的事,但我寧可「收押」,偵查庭時MaiMai就跟檢察官說:以你提出的證據,就要對民選的首長提出聲押,我不接受,如果你聲押得成,我沒話說,倘若庭上裁決交保我也不會走出地檢!
地檢以MaiMai涉嫌重大貪污要求聲押,對我就是一大污辱,司法是公器,我無力違抗它,但我也可選擇用另一種「自囚」的方式凸顯地檢的濫權與執法過當。
這一陣子,民進黨內氣壓很低,我們都得面對特偵或地檢無限上綱的偵查,這對DPP很不公平,當我看到邱義仁被收押時,一夜難眠,難過得不得了,我跟劉建國議員說:以前黨外時代,邱義仁被調查局找去問訊時,老賀領著我們一群朋友討論如何聲援,當時MaiMai將背包備好,隨時準備去坐牢。三十年後,邱義仁又進黑牢,說什麼我都不相信邱義仁會污錢,但他的尊嚴何在?我們都是已接近六十歲的中老年人,為民主打滾了大半生,今天面臨這種情境,真是情何以堪!我自持廉潔所為何來?今天地檢行使公權力的態度與嘴臉,令我印象深刻,如果國家訓練出來的,就是這一批人,他們的辦事能力與態度怎不令我悲傷呢?
詢詢,MaiMai頭有點暈,趁著MaiMai尚有體力時,MaiMai慎重的告訴你,當手銬銬上MaiMai的雙手時,我的心已經死了,我很清楚,以台灣社會的認知能力,我再大聲說「我沒有貪污」,也找不回我的清譽,清譽是MaiMai的第二生命,沒有了它,我寧願死掉,沒有了它,我沒有力氣再繼續走下去,三十年的光陰,經過阿公阿嬤的洗禮,培養出的「我」,多麼不容易啊!
過去你阿公那一輩,司法的公正性,我們全盤否定,但現在的司法環境充滿對人性的挑撥,它違反偵查不公開,它充滿惡鬥與作秀,它不是讓全民可信賴的,它不是讓台灣的社會更趨於成熟,它是鬥爭的工具,鬥倒了MaiMai,他們會洋洋得意,他們會升官,但他們也會寢食難安,因為無知無能貪心使他們犯了錯誤。
璟美這個案子,從頭到尾,媽媽拒絕受賄,卻被羅織成荒誕又像夢幻小說的貪污!
檢察官錯了,他傷害了一個愛台灣愛這塊土地的平凡人,他傷害了DPP的形象,他傷害了司法的權威!
在獨囚的牢房內,有它封閉又寧靜的一面,MaiMai也累了,給我稻香的穗墊,我會在夢中,夢到年詢的笑容,那是上天恩賜我的,年詢不要哭,相信MaiMai,MaiMai愛你,你知道的,不是嗎?
媽媽 200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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